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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如何扣减?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
资源税
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
)第四条规定:“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的扣减,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
资源税
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15〕70号
)的规定执行。扣减的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
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导致应税煤炭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财税[2015]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