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支出的拆迁回建房屋的建设成本是否能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六、关于拆迁安置
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
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