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3〕109号
) 规定,
一、岩金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0元;二等矿山每吨8元;三等矿山每吨7元;四等矿山每吨6元;五等矿山每吨5元;六等矿山每吨4元;七等矿山每吨3元。
二、调整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岩金矿资源等级表》(见附件)列明的企业(或矿区)按所属等级确定适用税额标准。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表》的企业(或矿区)的适用税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其资源状况,参照《岩金矿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30%的浮动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磷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