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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固定业户到外县销售货物未在销售地纳税,增值税纳税地点在哪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向销售地或业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11.19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