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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发生退货的,退还已缴消费税的地点如何确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
消费税
税款。”
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部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