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规定:“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
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
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
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
(一)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
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自恢复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
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
(四)本通知所称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
增值税扣税凭证行为之一的,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
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除外。
……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