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
)规定:“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