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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预混料是否属于“饲料”免征增值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
增值税
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发〔1997〕424号
)
规定:“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
增值税
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
增值税
的待遇。”
相关法规
【国税函[1997]4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