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企业差额征税,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如果取得专票,是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当作进项,减少扣除额。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附件二《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你司咨询内容,如果上述费用取得合法凭证进行差额扣除,那么上述费用就不能再进行进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