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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已经认证了的发票可以申请退回吗 ?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
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7号
)
的规定,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
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
增值税
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当月认证通过的认证结果,应在当月导入电子申报系统。如要退回,只能作废或者是冲红。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3]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