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规定,
(一)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的,可不计入销售额。 (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允许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