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差额征税如何开发票和报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如为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普通发票的,可按全额开具。另外,目前由于增值税申报表没有对应的栏次可供填写,该问题我们已经向上级部门进行反映,在未明确前请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建议您可留意广州国税网站的最新文件或通知公告栏目。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如物业管理公司随水费一并分摊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不计入销售额。如不符合,则属于提供其他现代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