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债权包”(包含不同债务人、各债权金额不同)后陆续收回部分款项,在对剩余债权保留追索权利的前提下,如何对已收回的债权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如某企业2009年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债权包”,该“债权包”共包含甲、乙、丙三个企业的债权,金额分别为4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2009年甲企业偿还200万元,2010年甲企业偿还100万元、乙企业偿还300万元,2011年丙企业偿还400万元,这三个年度应如何计算处理“债权包”的应税所得?(2012)

答:关于债权包业务,企业所得税尚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债权包应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按照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购进债权的个别成本,收回款项时计算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各自的价值,扣除其个别成本后作为所得计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