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 3号)规定,
企业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
)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追加投资时也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根据初次投资、追加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分别按规定的摊销年限摊销。如果追加投资时形成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金额较小,可并入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按剩余年限一并摊销。
(二
)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追加投资时为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超过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股权投资准备
)。企业应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单位
(投资成本
)”科目,按照尚未摊销完毕的该项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单位
(股权投资差额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
---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如果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小于或等于初次投资时产生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为限冲减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未冲减完毕的部分按规定年限继续摊销。企业应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单位
(投资成本
)”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单位
(股权投资差额
)”科目。
(三
)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贷方差额,追加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
1.初次投资发生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二
)》的通知” (财会〔
2003〕
10号文件,以下简称“财会〔
2003〕
10号文件”
)发布之后,且产生为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已计入资本公积的,追加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以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为限冲减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不足冲减的借方差额部分,再按规定的年限分期摊销。如果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大于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企业应按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
---股权投资准备”科目,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单位
(投资成本
)”科目,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单位
(股权投资差额
)”科目。
如果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小于或等于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应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
---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单位
(投资成本
)”科目。
2.初次投资发生在财政部财会〔
2003〕
10号文件发布之前,且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已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单位
(股权投资差额
)”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的,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应与“长期股权投资
---××单位
(股权投资差额
)”的贷方余额进行抵销,抵销后的差额按规定期限摊销。
本问题解答发布之前未按上述原则进行
会计处理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自本问题解答发布之后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及追加投资的情况,再按上述原则进行
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