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