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准则14号-收入准则》,企业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上填列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的减值的计量和列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