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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五月一日之前),但是我们作为分包方的所签的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五月一日之后,那请问我们应该采取简易征收还是一般计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
16
〕36号
)
规定:“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该项目5月1日以后签订的分包合同,也可选择简易征收。
相关法规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