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外贸企业,代理其它公司进口货物,模式为签订代理进口合同,委贷方缴纳20%保证金给我公司,我公司开具信用证给国外供应商,到单后我公司向银行申请押汇付款,货物到港后,由我司垫付关税,海关出具双抬头单据,押汇3个月后,委贷方将我公司代垫的款项、利息以及代理费一并支付我公司。问题:1、若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由我司抵扣,我司能否按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金额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代理费和代垫款利息开具6%的增值税发票,还是按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款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
增值税开据的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因此,纳税人可按上述规定执行。二、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司仅为客户提供代理服务,请按实际经营业务如实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