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