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