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税方面: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附件1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除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这种情况外,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的规定:“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
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
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
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
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
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分公司成立第一年所得税不就地分摊缴纳汇总至总公司申报缴纳,以后年度按季在厦门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总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