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出口香港的货代海运业务,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应属于免税范围。但我司要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税金,即不申请免税、开具专票。由于业务为港币结算,这样增值税专票可以开成港币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依照上述规定换算人民币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