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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境外亏损弥补按照什么原则进行亏损弥补?
境外亏损弥补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125号
)
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
企业所得税
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此外,对境外亏损还要按规定区分是实际亏损额还是非实际亏损额,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相关法规
【财税[2009]1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