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
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
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如您司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征收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