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支付给国外佣金,代扣代缴那些税种,财务怎么处理?


佣金包括明佣和暗佣,明佣是指在报关单、发票等单证上公开表明的金额,明佣由外商在支付出口商货款时直接扣除,出口商无需另付。暗佣是指佣金金额对真正的买主保密,在报关单、出口发票上未列明佣金,出口商货款收妥之后,再暗中支付给中间商。


一、增值税是否应该代扣代缴

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中介服务属于营改增注释中现代服务中的经济代理服务。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属于国外代理商提供的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并且不属于列举的在境外的服务行为,所以向国外代理商支付的佣金应该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财务账务处理分录:

(一)暗佣是先收款后付佣金:

1、  公司委托报关行报关,当月的报关单转交财务;

2、  财务人员依据当月的报关单换算成FOB价,开出口发票做账。分录为:

(1)方法一:

借:应收外汇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FOB)

其他应付款   (运保佣)

同时根据征退税率差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方法二:

借:应收外汇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CIF)

同时根据征退税率差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冲减运保佣:

借:主营业务收入(保险、佣金、运费)

贷:其他应付款

可在冲减运保佣同时,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冲减额;也可以暂不冲减,在期末统一计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3、支付运保佣时(一般次月会支付)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帐款;

4、  出口后实际收汇时(依据协议,多数是信用证,收账期不等)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帐款;

5、  支付佣金,佣金协议一般都是要求出口收汇后再行支付。实际收汇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6、  代扣代缴税款入库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同时,依据完税证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销售费用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明佣是外商付出口商货款时直接扣除

1、销售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出口佣金  红字

同时根据征退税率差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



三、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对提供劳务所得是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来进行判断。也就是说,对提供劳务所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要看提供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如果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外的,在中国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非居民企业要不纳税还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支付给境外公司出口项下的佣金一般情况:免企业所得税

2、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规定:
公司(或个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税前扣除:
1、发生的佣金支出与生产经营有关,双方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2、拟签订合同的境外企业或个人应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3、佣金支付款不应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款的5%;
4、除委托个人代理外,公司应以转帐方式支付佣金;
5、公司应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并如实入账。


四、个人所得税问题

支付给境外个人出口项下的佣金免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故境外个人取得的发生在境外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也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得出的结论。因此,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提供的劳务要根据劳务发生地原则进行判断,其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它没有像企业所得税表述的那样清楚。

五、佣金对外支付时无须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佣金对外支付时,过去不需要提交税务证明,现在也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六、支付给关联企业的销售佣金应当关注企业所得税法中特殊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


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销售佣金因为涉及关联交易,各位纳税人应当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