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
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
排除网络干扰
全部数据由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是否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改增
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
)
文件规定,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
增值税
,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
增值税
发票。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