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为了准确反映林场营林成本,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凡属下列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应计入营林成本范围。
(一)不属于林场营林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