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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中,政府因行政管理主体变动等原因而将政府储备物资调拨给其他主体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
政府会计准则
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
财会〔2017〕23号
)规定,
第十七条 因行政管理主体变动等原因而将政府储备物资调拨给其他主体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发出物资时将其 账面余额予以转销。
相关法规
【财会[2017]23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