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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改增”后承接一园林绿化工程,该建筑项目是总包单位施工的老项目,现将分项工程(园林绿化)分包给我司施工(合同10月份签订),税金计取按3%,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按老项目计缴税金?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
16
〕36号
)
附件2:《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如符合上述规定,可按照老项目执行。
相关法规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