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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改增
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
)
文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
增值税
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
增值税
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
增值税
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
增值税
的凭证,留存备查。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