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规定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这些社会团体应不属于行政单位,根据36号文规定,除行政单位以外的非企业性单位应为
增值税的纳税人。根据财税36号文第十条规定:非经营活动指的是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经营活动不属
增值税征税范围。附件3《过渡办法》第十三点: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免征
增值税。因此,不符合上述非经营活动也不符合免税规定的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应该征收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
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