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增值税
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全资子公司用于开发,是指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于全资子公司,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中,营改增之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公允价值全额计提销项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
号)文件,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公司用于开发,应视同销售计征土地增值税。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
2、亦可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文件选择按五年平均确认所得,具体操作办法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
3、如果母公司按账面价值对子公司投资,且双方都按账面价值进行账务处理,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暂不确认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