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发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可选择简易征收方式,但是我们出租办公室租赁时间是2016年4月1日开始(合同承租时间也是4月1日起),但合同是在5月初才签订的,那么这样是否能选择简易?

1、如你司出租的不动产为自有的不动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因此,按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注明的时间“孰先”的原则确认取得不动产的时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就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如你司出租的不动产为转租取得的不动产,则取得不动产的时间应为你司从出租房租赁不动产的时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就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无论是出租自有的不动产或是转租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征收方式中规定的取得时间均与何时出租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