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规定,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含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增值税税率为11%,征收率为3%。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属于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计入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