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以后年度是否继续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根据《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第四条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
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