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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开发产品完工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
处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9〕31号
)
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
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