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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
土地使用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
(
1988
)国税地字第
15
号
)
规定:“十五、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
土地使用税
。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
土地使用税
。”
相关法规
【国税地字第[1988]1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