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规定:“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
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完成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事先备案的,也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