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金融企业将贷款进行分类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适用财税2011年104号文的规定,剔除上述贷款后的其他贷款依然可以按照财税2012年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根据2012年4月11日上午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 云 访谈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金融企业凡需选择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的,首先要将各类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只能按财税[2011]104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执行的,对于其他贷款,则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