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6号
)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
本办法所称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1)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八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