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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系统升级之后,销货方开具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
增值税
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
增值税
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