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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指定扣缴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非居民企业
从事国际
运输
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
的规定:“第九条
非居民企业
从事国际
运输
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指定扣缴情形的,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
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包括:(一)向
非居民企业
或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机构,或者有权代表
非居民企业
收取款项的境内外代理人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
(二)通过其境外关联方或有特殊利益联系的第三方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
(三)其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支付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