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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多个口岸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应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
的规定:“第十四条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多个口岸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应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享受协定待遇备案表复印件提交给其他口岸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其他口岸主管税务机关如有异议,应与受理享受协定待遇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协调不一致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