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 规定:“五、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
(一)按实物量计算缴纳
资源税的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依照新的
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
资源税;此前开采的油气依法缴纳矿区使用费。
(二)按销售额计算缴纳
资源税的油气田2011年11月1日以前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销售和自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油气的,依照新的
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
资源税;其在 2011年11月1日以前签订的销售油气的合同,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收到索取销售款凭据的,依照新的
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