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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是多少?
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
增值税
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3〕86号
)
规定,“三、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二、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增值税
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4〕76号
)
规定,“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
增值税
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税〔2013〕74号
)
计算缴纳
增值税
,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相关法规
【财税[2013]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财税[2014]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