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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
企业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