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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30栏有体现“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在季度预缴时享受?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附件1《
企业所得税
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
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预缴时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