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2015年已预提的工资薪金,准予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