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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政府部门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如何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部门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符合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151号
)
的规定,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符合《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
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1〕70号
)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相关法规
【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