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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政府部门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如何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部门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符合《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相关法规
  • 【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