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
2016年0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您提出的关于将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成本费用列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三、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税前扣除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您在建议中反映的企业福利费超支问题,对于其中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按本公告规定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或缓解福利费超支问题。